一 投资重点
按照“生态涵养发展区”和“首都西部综合服务区”(WSD)的功能定位要求,门头沟区重点发展以旅游文化休闲产业为主导,多点支撑的生态友好型产业体系。通过全方位的招商引资,与华谊兄弟、中建集团等企业签署了一系列重大项目投资协议,这些项目主要涵盖了文化创意、酒店休闲、总部经济、沟域经济等领域。
二 投资成本
(一)营业税
营业税=营业收入*税率为5%;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缴纳,其他的小企业的营业税一般都是在当地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考核标准是发票额。
(二)增值税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3%(适合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7% - 进货金额(不含税)*17%(适合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8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批发的:年销售额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人,80万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应纳城建税
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营业税*7%;
(四)应纳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五)所得税
所得税=利润总额*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印花税
税目 |
比例税率 |
税目 |
比例税率 |
1财产租赁合同 |
1‰ |
5.货物运输合同 |
0.5‰ |
2.仓库保管合同 |
1‰ |
6.产权转移数据 |
0.5‰ |
3.加工承揽合同 |
0.5‰ |
7.营业漳浦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
0.5‰ |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5‰ |
8.购销合同 |
0.3‰ |
税目 |
比例税率 |
税目 |
比例税率 |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3‰ |
1.权利许可证照 |
五元 |
10.技术合同 |
0.3‰ |
2.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
五元 |
11.借款合同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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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财产保险合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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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产税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三 投资方式
外资投资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3. 外商独资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4. 外商独资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5.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6.外商投资性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 投资政策
对我区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对区财政贡献额每年在20万元—100万元 (不含100万元)、 100万元—500万元 (不含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不含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每年分别按贡献额的5%、7%、9%、13%和15%连续三年 (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给予奖励。
对我区原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对区财政贡献 额每年在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万元— 500万元(不含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不含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每年分别按贡献额的4%、6%、8%、10%和13% 给予奖励。
对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企业 (含新引进的和原有入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 20万元奖励;企业在主板上市,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奖励。
对将企业引入我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含区属招商引资部门)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引入企业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 (年度贡献额为20万元及以上)的10 % 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招商政策以国家、北京市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最新的招商政策为准。